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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岳阳日报  2016-04-01 11:14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政策无调整。

(2)提取政策调整:

一是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先提取后贷款,但贷款额度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和市管委会规定后的高限额。同时规定从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房地产措施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对此时间段内已办理的提取、贷款业务作如下补充:

A、因受当初二套房贷款额度限制,未享受到高贷款额度比例的,可以由借款人自行选择以下政策之一,使用住房公积金。

①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金额、加上当初贷款金额以及已办理对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②可以结清原公积金贷款,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

B、因受当初“三套(及以上)房不能贷款”政策影响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未贷款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C、因受当初二套房提取额度限制,未能享受到提取高提取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可以重新办理提取,但本次与上次提取金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因“三套(及以上)房不能提取”的政策影响未办理提取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是简化业务资料和程序。除死亡、代办、司法划扣提取外,其余提取均取消资料复印件;只需提供原件扫描存档;购房提取业务取消提供国土证;租房提取只需提供家庭工作地或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职工支持父母(子女)购房取消了婚姻状况及年龄的限制,职工购房在不超过购房款的情况下可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取消“户口证明”、“单位工作证明”和“五险一金”的证明;职工大病提取对象范围由原来本人及配偶变更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额度由原不超过自筹部分的70%改成不超过个人自筹部分;职工离(退)休账户已办理封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或离(退)休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如有多账户无需并户,可逐个办理。职工在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家庭无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租房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职工上年度缴存额的50%,高不超过12000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及由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或遗赠公证书。

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凭租住相关证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额度为账户内余额,以后每年提取额度参照租房提取政策执行。(3)贷款政策调整:

一是首付由30%下调至20%;高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购房款的7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款的80%;岳阳市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在岳阳市下辖其他县(市区)购房的,申请贷款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是临时派驻人员、单位临聘人员长贷款期限由10年延长至30年;

三是凡属于子女(或父母)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仍不能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可以再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父母及子女都在岳阳缴存公积金的,可由职工自行选择以父母和子女作为借款申请人。父母支持子女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对子女的年龄及婚姻状况的限制;

四是本市非岳阳楼区、市直职工在岳阳楼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高额度参照市直、楼区的标准执行;

五是在岳阳缴存外地购房的,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决定贷款利率是否上浮,同时借款人不必提供购房所在地的工作、生活证明;

六是放宽湖南省内缴存职工在岳阳市申请贷款时的户籍限制;职工在湖南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在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下,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七是适当放宽外省缴存职工在岳阳申请贷款时的户籍限制;职工在湖南省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职工及其配偶不是岳阳户籍,但职工(或配偶)的父母是岳阳户籍,且在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时,父母的户籍迁入岳阳市的时间已满12个月,在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下,职工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八是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除全面运行12329热线外,还新增了12329短信平台,对于职工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自动短信提示。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按照(岳市公积[2015]97号)文件,查询、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各管理部受理、办理,具体操作规程按《关于规定职能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通知》(市公积金[2013]79)号严格执行。

2015年当年无行政处罚,2015年协助法院扣划公积金17份。

10.当年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11.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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